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完成建筑节能工作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我省人口总量大,人均占有资源少,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供应的矛盾日益加剧。建筑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28.6%,建筑节能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十一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节能减排任务能否顺利完成。近年来尤其是“十一五”期间,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与先进省市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对建筑节能工作认识不足,工作体制、机制和有关政策体系尚未形成;既有建筑总量大,能耗高,实施改造难度大;建筑节能技术薄弱、产品单一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能耗将持续增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建筑节能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扎实推进,不断提高全省建筑节能水平。
2010年至2015年的工作目标:2010年,确保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完成国家下达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实现新增节约60万吨标准煤,全面完成“十一五”建筑能耗节约350万吨标准煤的规划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加大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力度,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抓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深化供热体制改革,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加强公共建筑用电管理,指导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抓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带动等工作。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豫政办〔2005〕86号)要求,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全面执行居住建筑65%、公共建筑50%的节能设计标准。凡属财政补贴或拨款建筑,在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基础上,鼓励执行低能耗和绿色建筑标准。
(二)严格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各级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按照节能、节地、节水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划设计不得审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严格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专项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准销售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加大建筑节能执法监督力度。各级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已开工工程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的,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施工许可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完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在省内主要媒体上曝光。
我省城镇既有居住建筑约12亿平方米,90%左右为非节能建筑,建筑能耗巨大。国家“十一五”期间安排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360万平方米,并给予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县级以上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加强项目管理,督促落实项目资金,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要积极开展既有建筑状况调查、能耗统计,为下一步规模改造提供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一)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监管。新建公共建筑要根据相关要求,安装分项用能计量设备。公共建筑内的所有单位除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以外,都要遵守国家关于空调温度设置的规定。各级政府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切实抓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试点示范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研究制定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逐步建立节能监管体系。建筑物所有权人要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及时清除系统故障,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二)加快既有高耗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各地要对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分类统计或监测,对高耗能建筑进行能耗诊断、检测,对建筑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设备、室内照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节能改造意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节能改造。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实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改造效果。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当地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2010年起,全省所有进行改建、扩建等改造的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一)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城镇建筑中规范化、规模化应用。在城镇建设中,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进行太阳能、浅层地能、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在加强调研、抓好示范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太阳能、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范化、规模化应用的相关文件和技术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出台相关政策,促进本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范化、规模化应用。(二)积极推进新能源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要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秸秆制气和沼气,鼓励在农村集中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倡导农村住房节能,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应用新型建筑材料,逐步推进乡镇禁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改善农村住房隔热保温性能。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开展试点示范村镇建设,采取相应激励政策,对新能源应用和节能房屋进行引导扶持,促进农村住房节能工作有效开展。
(一)大力推广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保温结构体系(以下简称CL建筑体系)。该体系集建筑结构与保温隔热功能为一体,抗震性能好,节能效果符合现有标准要求,经过试点已经具备大面积推广应用的条件。各级政府要大力推动CL建筑体系在我省工程项目中的应用,对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民生工程,学校、医院等公益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领域,凡适用CL建筑体系的,要广泛应用;对一般开发项目,要在规划、设计审查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二)加强新型建筑节能结构体系及新技术研究。充分发挥我省建设类企业技术中心、研究中心的作用,不断加大建设科技投入力度,开发一批适合我省特点的新型建筑节能结构体系和节能保温技术体系,促进建筑节能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积极开展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等绿色低能耗建筑技术研究,加大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力度,推动我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三)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加大建筑节水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选择一批符合节水标准的设施设备重点推广。结合建筑物特点,鼓励采用雨水收集、中水回用等应用技术;加强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的综合利用。加快建筑垃圾综合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利用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的再生建材以及新型节能建材的推广应用力度,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定期发布建筑节能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各类工程应优先选用国家和省认定推广的新技术、新产品。加强产学研结合,培育一批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发、生产的产业化基地。加快新材料、新技术的集成应用,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促进形成各类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规程。(四)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形成面向市场的节能机制和应用模式。鼓励成立专门的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培育相应的中介组织,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认证制度。
(一)加大对建筑节能的投入。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各方面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加大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从各级墙改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列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建筑工程示范项目和获得河南省绿色建筑奖的项目予以适当补贴。(二)制定落实建筑节能经济扶持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建筑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等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房屋建筑工程使用合格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按使用新型墙材比例和墙体节能效果确定退还预缴专项基金比例。具体返还办法按《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办综〔2008〕98号)执行。从事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技术开发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其他优惠政策。
(一)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建立省建筑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协调,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要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政策措施、技术标准,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节能、环保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力度,墙改基金要重点扶持符合建筑节能发展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各类投资项目时,要强化对建筑节能部分的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查处砖瓦窑场违法用地和取土行为。环保部门在对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时,要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有关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节能材料产品市场流通环节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建筑节能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将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节能减排工作挂钩,纳入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对各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三)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地要制订建筑节能宣传方案,积极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培训工作,对从事建筑项目开发建设、建筑节能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管理单位的人员开展建筑节能技术培训,确保建筑节能要求和相关标准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