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目标:到2010年,全国城镇新建建筑实现节能5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开展,大城市完成应改造面积的25%,中等城市完成15%,小城市完成10%;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 要在现有基础上力争减少20%;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以上;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现在下降10%。到2020年,北方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特大城市新建建筑 实现节能65%的目标,绝大部分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2010年目标基础上再大幅度减少;争取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比2010年再提高10%;新建建筑 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2010年再下降20%。
建设部在这一年加强了节能工作力度,陆续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2005]3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 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相关调研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建筑节能工作水涨船高。
该《规定》共30条,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定义、发布的意义和目的,以及如何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等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将对全国各地做好建筑节能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规定》明确指出: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这次发布的《规定》,大力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新技术和产品、施工工艺、管理技术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并详细列出了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8个方面,这就为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指 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规定》还对建设单位、工程施工、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及审查机构等都提出了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具体要求。同时,对不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如何给予处罚,确定了具体实施标准。
中国从2006年开始,实施单位GDP能耗公报制度,并将能耗降低指标分解到各省份,中央政府与各地政府和主要企业分别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在这一系列政策措施作用下,2006年中国单位G DP能耗在三季度点出现转折。当年上半年,单位GDP能耗还上升了0.8%;从第三季度开始,单位GDP能耗出现下降,最终拉动全年单位GDP能耗转为下降。
《指导意见》提出:到2010年,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35%和4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其中粉煤灰综合利用率 达到75%,煤矸石达到70%。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到65%,再生铜、铝、铅占产量的比重分别达35%、25%、30%。木材综合利用率由目前60%左右提高到70%左右。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中提出加快资源综合利用立法进程,逐步形成以《循环经济法》为核心、《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为基础,包括主要废物资源化利用管理专项法规相配套的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统计制度,将重要资源综合利用信息数据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供统一、权威的数据信息。这些措施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统计提供了基础环境。
2007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规划中提出:到201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27亿吨标准煤左右,年均增长4%。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电 、水电、其他可再生能源分别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66.1%、20.5%、5.3%、0.9%、6.8%和0.4%。与2005年相比,煤炭、石油比重分别下降3.0和0.5个百分点,天然气、核电、水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分别 增加2.5、0.1、0.6和0.3个百分点。
在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首先,要完善城乡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强化城镇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公共交通指标,探索新的数据调查方式。其次,建设部还将制定并实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和监测办法》等一系列标准 、办法,进一步改进统计工作方式,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
《草案》中明确,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对于新建建筑节能,《草案》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分户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并安装分栋或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对于既有建筑节能,《草案》特别明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分栋或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节能法由原来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条,分 别为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节能法相比,新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使节约资源成为我国基本国策。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等。
我国是能源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石油、天然气人均剩余可采储量仅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7%和7.1%,储量比较丰富的煤炭也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6%。改革开放30年间,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80年代初:制定了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首要位置的能源发展方针。80年代中期:提出以效益为核心的能源开发利用战略和以电力为中心的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战略。 90年代:进一步将各项方针具体化,如进一步强调了能源发展的总方针,即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