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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8 07:07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中建筑节能任务,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建筑节能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为重点,明确节能目标,健全规章制度,强化政策引导,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考核评价,尽快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和政策体系,促进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十一五”期间,全市要实现建筑节能100。3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建民用建筑实现节能85。41万吨标准煤;建立和完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开展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实现节能12万吨标准煤;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2。89万吨标准煤(各辖市(区)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

  全面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在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全覆盖;加快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广泛应用以太阳能、地热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绿色照明。

  1.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全市城镇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50%的标准,将节能要求落实到每一栋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到“十一五”期末,逐步过渡到建筑节能设计65%的标准,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执行更高的节能标准。

  2.规范建筑节能项目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规范从立项审批到竣工验收备案各个环节的管理。项目审批部门要将建筑节能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条件,明确相关要求,落实相应投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施工图设计中的建筑节能进行专项审查。建筑节能设计重大变更时,应当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实施环节各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情况的监管,确保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要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关,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在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内容。

  3.加大建筑节能执法监督力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严肃查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

  1.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监管。新建公共建筑要根据相关要求,安装用能计量设备。公共建筑内的所有单位,除医院等有特殊要求以外,都要遵守国家关于空调温度设置的规定。各级政府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试点示范工作,积极推进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研究制定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逐步建立节能监管体系,加强建筑用能管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2.加快现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对现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分类统计,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要针对建筑外围护结构及暖通空调设备、室内照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计划地进行节能改造。全市所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进行装修、扩建、加层等改造时,都应当达到建筑节能标准。

  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全市城镇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具备条件的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新建住宅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当进行统一设计、安装。积极推广地(水、空气)源热泵系统,有条件的应优先考虑使用热泵系统进行采暖、空调和热水供应。农村要积极推广太阳能、秸秆制气和沼气工程,鼓励在农村集中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居民住宅中推广高效节电照明系统。优先发展和建设城市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加快城市照明节能灯具及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照明质量,降低照明电耗。

  1.加大对建筑节能的投入。按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重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新技术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每年建设一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2.落实建筑节能经济扶持政策。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100%予以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6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60%或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一律不退还。从事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技术开发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3.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定期发布建筑节能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各类工程应优先选用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新技术。加强产学研联合,培育一批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发、生产的产业化基地。以各类示范工程为载体,加快新材料、新技术的集成应用,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促进形成各类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规程。

  4.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形成面向市场的节能机制和应用模式。鼓励成立专门的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培育相应的中介组织,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认证制度。

  1.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迫切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方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成立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辖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综合协调本辖区建筑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建筑节能分解任务指标。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建筑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建筑节能分解任务指标,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含农民拆迁安置房);把好建筑节能设计、审图、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关,将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信息载入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建筑节能规划;把好建筑节能设计、审图、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关;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抓好可再生能源及低能耗科技示范项目,抓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把好墙改基金返退关;墙改基金设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科技示范工程。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抓好既有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试点工作,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把好房屋预销售关,新建商品房销售时都应当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信息;把好房屋产权登记关,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把好规划许可关,把好项目建筑布局、形状、朝向、外墙材料建筑节能关,从严控制使用玻璃幕墙,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核查。

  3.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将建筑节能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建筑节能宣传方案,积极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形成全民共同监督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项目开发建设、建筑节能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管理单位的人员参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确保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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