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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降碳迎来新规
发布时间:2024-08-03 19:24浏览次数:

  记者从安徽省住建厅获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规予以公布并施行,将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碳排放。

  新修改的《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明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降低施工能耗的规章制度,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主要技术指标。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建筑围护结构体系及其维护要求,建筑用能系统状况及其使用要求,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状况及其使用、维护要求。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既有公共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后进行节能改造。

  其他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旧城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装修、用能系统更新,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节能门窗、建筑屋顶和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幕墙抗热辐射等经济合理的改造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当地资源与适用条件,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风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鼓励农村房屋建设使用太阳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鼓励既有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符合城市容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太阳能系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示范引导、财政补助、技术指导、质量管理等措施,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

  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节能评价考核内容,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

  建设单位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筑节能降碳要求。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违反本办法规定,能效测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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