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就安排工人施工,最终竟导致一人高空坠落死亡的事故发生。近日,
被告人马某承接了某民房楼顶防水工程,在未做临边保护、未设置防护栏杆、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未配发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12日上午安排被害人祝某和陈某二人进行楼顶防水施工作业。当日15时许,被害人祝某在楼顶施工时失足高坠,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12日15时许,马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施工,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马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马某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某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
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法院依法判处马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