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服务费以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收费标准的70%计取,由成交人在接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如按标准计算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取)。造价咨询服务费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的收费标准的60%计取,由成交人在接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造价咨询机构支付(如按标准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取)。
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3.该项目由采购人处理采购争议。质疑环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处理的,可由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向采购人内部设置的采购监督机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