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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1 03:21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要求,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切实保护百姓切身利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1.健全建筑节能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建筑节能工程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质监、竣工验收、城建档案、交付的全过程监管体系,进一步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堵住监管漏洞,形成监管闭合链;建设单位是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逐步推行建筑节能工程管理建设单位承诺制,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责任,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选用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材料,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相关技术、设施设备、建筑材料等信息。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在与物业承接查验时,应当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进行建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时应在买卖合同中载明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严格落实节能相关设计标准,确保建筑碳排放强度和能耗指标满足国家标准相关要求,严禁采用国家、地方禁止的节能材料,不得缺项、漏项,不得依据检测报告进行参数取值,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图质量负责,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地方节能标准和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确保设计图、计算书、节能选材的一致,节能设计变更一律实行线上复核、图审。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施工单位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编制建筑节能施工专项方案并落实到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应制定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监理实施细则,做好隐蔽工程建设过程的记录,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等,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进行查验和复检,严格杜绝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的进入;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材料、设备的检验制度和见证抽样送检制度;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程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各参建主体单位做好项目验收审核工作,没有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方案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将建筑节能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分部分项检查内容,强化日常监管、季度检查,并将建筑节能工程纳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的内容和范畴,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管落到日常、落到项目、落到实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签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归档文件时,应对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完备进行查验。

  2.完善建筑节能工程层级监督制度。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视,提高政治站位,主动落实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省、市、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层级监督制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抽查检查和考核通报,重点监督建筑节能工程落实情况和节能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与有效运行情况,建立完善建筑节能检查、通报、处罚制度。省厅将强化对市州建筑节能工作政策执行、项目实施、日常管理等情况的抽查和指导,并纳入市州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价内容。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县市区建立健全配套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监督管理体系,以项目为抓手,加强对新开工项目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日常管理,对县市区落实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坚持“检查一批、曝光一批、处罚一批”,做到问题弄清、及时反馈、记录在案、查处到位。

  3.严格诚信管理和奖罚制度。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执行情况全面纳入建设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对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材料企业等的诚信档案,结合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季度督查,将建筑节能检查情况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结合,一并检查一并通报,及时建档立库、及时公开发布、及时通报上报;逐步开展建筑节能工程的体验验收和实测比对,严肃交房管理、严格对恶意破坏和铲除建筑节能工程行为的管理,坚持诚信管理、协同治理、联合惩戒;严肃查处节能设计私自变更、监管缺位不到位、施工偷工减料、监理与施工相互包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建筑节能诚信企业、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造优秀工法等的推广支持力度。严格评选评优,凡是建筑节能工程不达标不合格项目,一律不予推荐参评示范工程、省优国优,同时还应与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挂钩。

  4.鼓励试点示范和技术研发攻关。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制度,及时发布建筑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等推广信息。建立建筑节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限制、禁止目录的发布管理,淘汰、禁止一批落后产品和技术。积极引进建筑节能工程的金融保险和合同能源管理,加大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强化对大型公建、房建项目的能耗监测。各地要在资金安排和政策制定上鼓励、支持建筑节能工程的试点示范,充分调动高校科研团队、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力量,开展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联合研发和科技攻关,鼓励采用高性能门窗、外墙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或自保温体系、建筑遮阳体系等,鼓励开发全装修、精装修楼房。

  5.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宣贯,多形式、多渠道纵深推进建筑节能宣贯工作;通过比对、实测、体验等方式,把建筑节能身边人、身边事、身边建筑更直观地进行宣传推广;加大对建筑节能相关标准的宣贯学习,加大对建筑节能先进工艺的宣传推介,努力营造建筑节能人人知晓、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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