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6日电 (记者鲍聪颖)冬季居民家中如暂无人居住,只要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即可为家里的暖气办理临时“停暖”。《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在北京市城管委网站上公布并正式实施。不过,鉴于今年是政策出台第一年,在不影响供热系统运行调试的前提下,用户可在10月底之前提出申请。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采暖用户中有暂停供热需求的也越来越多。市民通过来信来访、12345热线等方式,对暂停和恢复供热的意见建议逐渐增多。此前实施的2010年版示范文本,虽然提到暂停供热相关内容,但未明确停热范围、双方责任和停热期满延续等事宜,所以容易因协商不一致产生矛盾纠纷。每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暂停供热事宜也多次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此,北京市城管委编制并正式对外公布《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单位及居民用户。
暂停和恢复供热的实施范围是什么?指导意见提出,暂停和恢复供热的实施范围为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的单套房屋全部区域,单套房屋内不应局部暂停或恢复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的新建房屋建筑,原则上不应办理暂停供热。
办理暂停和恢复供热,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其中,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或恢复供热确认单,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暂停供热期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不过,鉴于今年是政策出台第一年,在不影响供热系统运行调试的前提下,用户可在10月底之前提出申请。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宜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有暂停供热需求且经供热单位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办理停热手续,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停热。不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书面告知用户原因。此外,指导意见特别提出,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暂停和恢复供热施工费用应由谁来承担?记者了解到,供热单位同意用户申请后,用户需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的装修等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或恢复供热措施。暂停和恢复供热产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供热单位需向用户提供相关费用明细。
如果在暂停供热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新、老用户宜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需在变更前补齐。暂停和恢复供热时,用户如有欠费,需在变更前补齐。
暂停供热期间,如果想要临时恢复供热,也可提前提出申请。指导意见提出,暂停供热期间,用户不应以任何形式连接供热设施自行恢复供热。如自行恢复,用户需补齐暂停供热所有采暖期全额采暖费。暂停供热期间,供热单位确需入户检查处置的,用户应予以配合。供热单位在每年9月30日前和协议期满时,主动与用户确认是否有恢复供热需求。暂停供热协议期满,经供热单位确认用户不续签暂停供热协议的,供热单位应恢复正常供热;供热单位无法联系上用户的,按照继续暂停供热执行协议。遇特殊情况,在确保安全稳定供热且不影响其他用户前提下,用户确需在采暖期内暂停或恢复供热的,需提前7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缴纳本采暖期全额采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