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0〕5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规定(暂行)》(沪建建材〔2021〕11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外墙保温一体化建筑项目的申报和审核要求,制定本操作流程。
1、根据《实施意见》《管理规定》和《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应用统一技术规定(暂行)》(沪建建材〔2021〕113号)等相关要求,对于满足条件的外墙保温一体化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市住建委(节能建材处)提出外墙保温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最高不应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的申请。申请材料包含:项目申请书、申报承诺书、专项技术方案、相关许可及证明材料(纸质版一份及电子版)。
2、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评估要求的项目,市住建委将委托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组织召开外墙保温一体化建筑项目专家评估会。
3、市住建委将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上海市外墙保温一体化建筑项目认定意见》,并抄送市规划资源局、项目所在区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和区规划资源局。
1、根据《实施意见》《管理规定》和《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应用统一技术规定(暂行)》(沪建建材〔2021〕113号)等相关要求,外墙保温一体化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展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时,同步向市住建委(节能建材处)申请开展外墙保温一体化建筑审核。审核材料详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纸质版一份及电子版)。
2、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评价要求的项目,市住建委将委托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组织召开外墙保温一体化建筑项目专家评价会。
3、市住建委将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上海市外墙保温一体化建筑项目评价意见》,并抄送市规划资源局、项目所在区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和区规划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