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住宅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市政市容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住宅试点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推进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以下简称综合改造)住宅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和相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和石景山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本区内选择2栋综合改造住宅试点项目,向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确认。
试点项目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抗震加固、节能与供热计量温控系统改造。节能与供热计量温控系统改造管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步进行防水、上下水管线等附属设施改造;条件许可的,可以进行平改坡,可以进行太阳能技术、雨水收集技术应用改造,可以实施增层。
试点项目综合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抗震加固、节能改造的标准实施,应当进行改造前后建筑能耗对比分析,开展能耗统计,提倡优先采用工业化改造方式。
各试点区以领导小组名义,于2011年9月28日前申报试点项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9月30日前向试点区下达综合改造试点项目任务指标,试点项目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
(一)试点区政府对本区内试点项目的统筹推进负有领导责任,具体负责审定实施责任主体编制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试点区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试点项目服务工作,督促改造工程进展,确保试点项目按期完成竣工验收。
(二)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按项目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改造内容、工程推进计划,以及按照多渠道筹资原则,制定包括政府补助资金在内的改造资金计划,上报所在区政府审批。
实施责任主体按照相关程序委托设计、组织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单位招标、委托监理、办理项目审批、协调住户配合综合改造、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房屋登记等工作;负责与设计、施工、监理、测绘等单位签订相应合同。
实施责任主体按照经区政府审定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政府资金补助申请计划,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三)试点项目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设计施工图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通过。
(五)试点项目的施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对进场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行验收、复试和有见证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得使用。
(六)试点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规程和规定。严禁在已完成安装的保温材料上进行电气焊接和其它明火作业。
(七)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热源和管网节能改造。试点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与供热单位签订《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供热单位负责提出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的技术要求,采购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指导或参与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施工安装,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对综合改造试点项目所在小区的配套市政管线、环境实施同步整治,对试点项目的热源及热网热平衡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规划委负责综合改造试点项目规划审批;对负责综合改造工作的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试点项目政府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垫付,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执行。
实施增层改造加建的房屋,由属地区政府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或社区服务用房。实施增层改造的,结构加固改造增加住户面积部分的费用和室内公共区域装修的费用,由实施责任主体承担。
实施增层的综合改造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之前,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不实施增层综合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流程可参照附件操作。
市、区各相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积极协调试点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办理立项、土地使用、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一)市和区规划、住房城乡(市)建设、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试点项目依法进行监督。对违反工程建设程序、违法招投标、违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法规的设计、施工、监理、供热等单位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和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报告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试点项目完成后,由实施责任主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供热、给排水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综合改造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完成后,由实施责任主体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市、区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财政局依据本意见的规定程序、条件,对试点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申请材料加强管理。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由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付改造资金,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通报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实施责任主体向业主告知应当进行抗震加固的鉴定结论,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进行综合改造。业主共同决定进行综合改造的,实施责任主体上报区领导小组,由区领导小组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屋顶、建筑外墙等添加外保温引发增加建筑面积的除外),业主就改造方案达成一致后,实施责任主体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确认函到规划分局办理规划许可;不增加建筑面积,仅涉及建筑屋顶、外立面等建筑形式调整的,业主就改造方案达成一致后,实施责任主体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确认函到规划分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五、实施责任主体取得规划许可或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投标和施工许可手续。
六、综合改造工程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经规划核验合格、竣工验收后,由实施责任主体组织测绘,并申请房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