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建筑面积以住宅设计图纸为依据进行计算,没有设计图纸的按住宅使用面积乘以1.3系数。如有疑义以实际测为准量。
(2)测温点的选择在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测温时要求关闭室内门窗,存在作弊行为视为温度达标,且不予以测温。
(4)测温需填写测温记录表,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可在记录表上注明,并可要求再次测温,但不得拒绝签字,否则视为温度达标。
(1)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坡顶型阁楼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2.8米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2.8米以下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
(2)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坡顶型阁楼按供热建筑面积的25%计算收费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2.8米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2.8米以下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25%计算收费面积。
4、居民购买新建楼房其采暖设施的维修有开发商负债(开发商负债两年的维修保养,且两年到期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供热部门管理)。为避免新建房屋,供热设施质量问题导致不热和“跑、冒、滴、漏”等问题,给用户本人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失,新建房屋应在用户正常使用一个采暖期后,经供热单位,房屋建设单位双方初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停热。恢复供热后,房屋建设单位对供热系统顺延保修一年。
1、保证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的正常供暖。2、供热期间保证为各用户24小时服务,由故障请拨打当地维修站电线、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的情况下,供热质量为:居民室内温度18摄氏度(正负2摄氏度),客厅温度16摄氏度(正负2摄氏度)。4、供热部门收取暖气费时必须开具《天津市集中供热收费专用收据》,供热方不能开具的,用热方有权拒交热费。5、严格按照天津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6、供热单位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用户有权拒绝并告知供热单位的上级领导。7、供热单位有义务对客观原因造成的停暖现象给予居民耐心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