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1月14日12时至2024年3月15日12时。除以下情形外,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按热用量结算用户温度可自行调节:
2.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外墙、窗户、屋面、采暖楼梯间等)保暖性能不能达到当地采暖设计规范标准的非保温节能型建筑;
3.装修遮蔽散热器,私自改装供热系统、管道水流不畅、管道或散热器气阻等室内采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②按热用量结算的,基本热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75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52元。用户先一次性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50元预缴,供暖结束后,根据用户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计算收费总额,高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部分,供暖结束后退还。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2.非居民取暖。按面积结算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1元,按热用量结算的,每吉焦70.3元;
①交运集团办公楼南收费大厅。石庵路2568号,每日上午07:30-11:20,下午13:30-17:00。
②交运圣贤府售楼处。百脉湖大街与顺河路交汇处南行500米路东,每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00。2886000
③交运西雅图售楼处。朝阳大街与曙光路交汇处,每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00。2828000
1.自10月10日起,全市各供热小区及单位陆续进入试压阶段,11月9日试压基本结束,供热系统进入低温运行阶段并逐渐升温,11月14日12时系统末端进入达标温度,供热正式开始。
各小区具体试压时间以小区张贴的“试压通知”为准。错过试压时间的用户,可联系小区“供暖管家”,预约“二次试压”。
2.根据潍坊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八条“用户要求停止或恢复供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的规定,本采暖期不取暖用户请带身份证于小区试压七日前,到交运热力公司计核科办理停供手续。既未申请办理停供手续又未及时缴纳取暖热费的用户,虽为供热用户,但因未缴纳取暖费也很难保证其正常用暖,且供热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热费,仍由用户承担。
3.为保证试压供热安全,根据潍坊市《供热条例》第三十条住宅小区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用户自有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检定、维修和更新”的规定,所有在网用户(含不供热用户)因装修、检修等涉及室内用热设施的安装、维护,都必须保证在10月1日前完成且恢复原状。因以下情形导致用户自有用热设施漏水造成自己或他人损失的,依据条例规定由用户负责:
4.根据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高政办发【201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经查明,如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或因户内供热设施运行存在问题,不属供热公司的原因导致供热效果不达标的,责任由用户自行负责”的文件精神,对单元楼采暖率达不到60%,集中供热优势难以正常发挥的个别采暖效果难以保证的用户,可自愿选择是否供热。选择供热的可试用两个月。试用期间,若用户满意试用效果,愿继续供热,用户不得以供热质量为由进行投诉;若用户对试用效果不满意,可随时办理停热手续。按面积结算用户,按实际用热天数收取热费。按热用量结算用户,基本热费按实际天数收取,计量热费据实结算。超过试用期(2024.1.15)仍不办理停供手续的,视为用户满意自愿接受供热服务。
5.内置阁楼和主房是用户住房的一个整体,内置阁楼有供热设施的应当与主房一并缴费。经确认内置阁楼无供热设施的,只交纳主房费用,但阁楼与主房没有永久性密封固定隔断的,主房供热效果不予保证。内置阁楼虽有供热设施但用户不主张供暖的,请到热力公司计核科办理协议供热,并按协议要求自觉拆除阁楼用暖设施与主房的连接。因拆除阁楼不供暖导致主房热损加大,其供暖效果不予保证。
6.依法依规用热。对私接供热管道、私拆“专用防盗帽”的盗热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对私橇表箱或管道井门锁,破坏计量装置,私揭“专用贴封”等扰乱公共供热秩序的,一经发现坚决断网永不供暖。对擅自安装管道泵、换热装置、放水阀以及私自增加散热装置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等妨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停止供热并依法追偿所造成的损失。
7.供热期间,按表计量结算用户的用热,用户虽可自主调节控制,但应当适度掌握,保持室内有一定的热循环。如因调节控制过度,导致管道不循环,冻破冻坏室外热计量表更换,由用户自费承担。
②微信缴费的,在2024年9月20日前,登入《高密交运》公众号,按相关提示申报,由热力公司直接汇入用户微信缴费账户。9月20日后因微信年度调整,微信缴费人只能带身份证到收费大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