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和水平,保证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要求,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具有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二)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且具有保温材料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试验时间:2023年9月27日。各检测机构按作业指导书要求,在规定时间段内进行试验,同步录制试验视频。
(四)上报时间:2023年9月28日前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辖区内全部能力验证试验资料汇总后,通过顺丰快递到付方式邮寄到指定地址(详见包装箱)。
(一)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在快递员现场见证下打开快递包装箱,按照当地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数量核对样品,并检查包装完好性及标识完整性。确认无误后当场填写《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样品确认单》(附件3),填写完成后交顺丰快递员回收。如发现样品有损坏或其他异常情况,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各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检测机构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附件1)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能力验证试验,将自动采集曲线截图,对试验过程拍照、录像,完成《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附件2)的填报。9月27日17:00前将盖章后的结果报告单、U盘(或光盘)以及能力验证相关的纸质材料一并报送至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辖区全部能力验证试验资料汇总、核对后,于2023年9月28日前将汇总资料及《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收到样品确认函》(附件4)通过顺丰快递到付方式邮寄到指定地址(详见包装箱)。
(四)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自辖区能力验证工作的组织实施,保证能力验证工作严格按程序、规定时间完成。对无故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及不按规定时间完成试验的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一律按不满意处理。
本次能力验证项目的费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能力验证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需参加第二次能力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