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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档案、消防多项合一!山东优化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备案事项
发布时间:2024-09-18 20:05浏览次数:

  近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防办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

  近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防办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

  ● 整合竣工验收阶段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合并为“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一个办理事项,

  ● 对土地、规划、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和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接入以及其他建设条件落实等限时联合验收备案事项,可实行分段式联合验收模式。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不实行分段联合验收。

  ● 对于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事项,实行全省统一的事项标准办事指南、申请表、统一验收备案文书。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伪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相关合法性认可的,依法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发现存在失信、未兑现承诺等违规行为的,依法按规定进行处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临沂、聊城、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备案事项审批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一网通办、一项申请、一窗受理、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个流程、一份文书”的工作原则,进一步精简合并申请材料,优化工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按照“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的原则,整合竣工验收阶段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合并为“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一个办理事项,对部分在验收时无法提交的工程文件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针对部分项目难以同时达到验收条件及验收事项前后交叉等问题,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不同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进度,按照“进度相似、并联打包”的原则,对土地、规划、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和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接入以及其他建设条件落实等限时联合验收备案事项,可实行分段式联合验收模式,具体实施办法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不实行分段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含分段联合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材料补正、整改时间,其中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为10个工作日)。联合验收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进行,全程网上办理。

  对于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事项,各市应明确验收备案机关,实行全省统一的事项标准办事指南(附件1,包括申报材料清单、审批业务流程等)、申请表(附件2)、统一验收备案文书(附件3)。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按规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凡在相关工作中已经收取的材料、产生的审批结果、批复,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伪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相关合法性认可的,验收备案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发现存在失信、未兑现承诺等违规行为的,依法按规定进行处理。

  “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第8条“加快推行竣工联合验收,6月底前, 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合并办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意见书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其中,前2位为JB,代表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3-8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9-16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验收备案日期;17-18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9-20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系统层级。国家级(含国家部委)、省级(仅含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省级部门、市级(仅含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市级部门、县级、县级部门。

人防、档案、消防多项合一!山东优化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备案事项(图1)

  备注:本申请表相关要素和材料已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一张表单”的,无需重复填写和提交。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由验收备案机关存档,一份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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