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除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等级为B1、B2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