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不同层高房屋建筑供热热费收取标准通知如下,供用热双方签订合同时使用。
为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热收费的公平性,推进城镇集中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赤峰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同层高房屋建筑供热热费收取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社会公众 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通知》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我市不同层高房屋建筑热费收取标准原依据《赤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赤政发〔1999〕068号)第二十条规定执行,该规范文件已于2019年9月份废止,我市供热企业虽仍然按此标准继续收取热费,但不同层高房屋建筑热费收取标准已无政策依据,不少热用户对此提出了质疑,需重新制定我市不同层高房屋建筑热费收取标准。
依据2022年9月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的,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增收一定比例的热费,具体办法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我局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经专家测算论证,企业座谈、社会征求意见、部门征求意见最终确定了不同层高民用建筑热负荷附加系数。
(一)关于适用范围。我市房屋建筑以3.3米建筑层高作为标准层高,该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集中供热,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超过3.3米,不含3.3米)的,按照公布的附加系数增收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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